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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 2、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 合理确定当地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3、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 4、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 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 5、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推动专业信用增进机构为财务总体健康、面临短期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支持。 6、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 7、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安排和要求。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向经复核备案的借款主体发放“保交楼”专项保款,封闭进行,专款专用。 8、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牵头组建的银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推动化解未交楼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9、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金融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受困房地产企业项目。 10、积极探索市场化支持方式。 对于部分已进入司法重整的项目,金融机构可按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原则,一企一策协助推进项目复工交付。 11、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 12、切实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权益。 个人住房贷款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新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应予调整的,金融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调整信用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13、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 对于受疫情等客观原因影响不能如期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延长其过渡期。 14、阶段性优化房地产项目并购融资政策。 相关金融机构要用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已出台的适用于主要商业银行、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阶段性房地产金融管理政策。 15、优化住房租赁信贷服务。 16、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融资渠道。 支持住房租售企业发行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专项用于租赁生房建设和经营,鼓品商业银行发行支持住房租赁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投放,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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